人才培养

关于加强本学期期终考试监考工作的通知

编辑: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0-06-04

各学院、各位监考教师:

为了树立良好学风,严肃考风考纪,请各学院及监考教师严格考试监考过程的管理与监督,杜绝作弊之源。

1、监考教师应从本学院在职教工中选聘。主监考由开课学院负责选聘,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选聘。曾在监考工作中出现过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人员不得被选聘为监考教师,研究生助教只能担任副监考。班主任不得监考本班学生参加的各门课程考试。遇有亲属参加考试或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公正性的情况,监考教师应主动申请回避。

2、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不得迟到。监考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看书看报、聊天、接听手机、给学生暗示答案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等。

3监考教师应于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严格考场纪律,要求学生将手机关闭后同书包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并放在指定位置。并提醒学生:考试开始后桌面、座位上、抽屉内等处如有手机等禁带物品,则按考试作弊予以处理;如有文具盒(袋)、眼镜盒(袋)等,则按扣除该门课程520分处理。

4、监考教师应密切关注考试即将结束时考场的考试秩序。考试结束时,一位教师负责收取试卷,另一位教师负责维持考场秩序,制止作弊行为的发生。试卷收取并清点完毕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5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监考教师应立即制止并记录在“考场记录单”及“违纪记录单”(一式两份)上,随试卷一同交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将“违纪记录单”一份送交考生所在学院,一份送交教务处。

6、学院应加强考试过程的检查与监督,对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等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学院应对其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教务处

                                         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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